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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:為及時處理侵害婦女人身權益行為的用人單位點贊

發(fā)布時間:2022-01-24 來源:中國婦女報 閱讀:8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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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這幾天,網(wǎng)上兩則用人單位及時處理侵害婦女人身權益的報道引起圍觀,成為網(wǎng)絡熱點。一則報道是1月17日成都中醫(yī)藥大學回應輔導員被舉報性侵學生,給予涉事教師開除處分;另一則是1月20日陜西空港新絲路商貿(mào)有限公司在微博上強烈譴責該公司高管毆打妻子的家庭暴力行為,對該高管予以停職處分,并移交集團紀委進一步調查處理(此前報道:女報評論〡零容忍!家暴不是家務事!公司高管家暴妻子被停職!陜西婦聯(lián)回應)。看到這兩則報道我是即氣憤又欣慰。氣憤的是在《反家庭暴力法》頒布6年多、民法典頒布1周年多,《婦女權益保障法(修訂草案)》征求意見之際,侵害婦女人身權益的性侵女學生、毆打妻子的行為仍時有發(fā)生且情節(jié)惡劣。欣慰的是,通過國家和社會各個層面對禁止性騷擾、禁止家庭暴力法律規(guī)定的大力宣傳和普及,受害當事人不再忍耐,她們勇敢地發(fā)聲,向紀委反映,向公安機關報警,在網(wǎng)絡曝光,她們希望講出來,引關注,求保護。期盼盡快制止性侵行為和家暴行為,并追究涉事者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。而更讓人欣慰的是用人單位成都醫(yī)藥大學和陜西空港新絲路商貿(mào)有限公司接到舉報和注意到網(wǎng)絡曝光的輿情后,均迅速地積極回應,第一時間受理實名舉報,并很快依據(jù)調查結果作出相關的處理決定,保護受侵害的女性受害人,而不是采取鴕鳥政策,回避推諉,拖延時間。體現(xiàn)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擔當和保護受害婦女的責任意識。

  《民法典》1010條第2款明確規(guī)定了用人單位的責任:機關、企業(yè)、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、受理投訴、調查處置等措施,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、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。成都醫(yī)藥大學在接受受害女生的投訴后,沒有回避自己的責任,高度重視,立即成立工作專班,連夜進行調查核實,認定涉事者嚴重違背教師職業(yè)道德,影響惡劣,并按照民法典及其他相關規(guī)定,給予涉事教師開除處分,同時啟動黨紀處分程序?!斗醇彝ケ┝Ψā返?1條也明確規(guī)定了用人單位的責任:用人單位發(fā)現(xiàn)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,應當給予批評教育,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、化解工作。陜西空港新絲路商貿(mào)有限公司在關注到本單位高管毆打妻子事件后,及時在網(wǎng)絡上回應,表明強力譴責家庭暴力行為的態(tài)度,除在本單位給予涉事者停職處分,移交集團紀委進一步調查處理外,該公司負責人還到家中看望慰問其受害的妻子。這兩個用人單位嚴格依照法律規(guī)定,保護受害婦女的權益,不護短,不遮丑,本人以為,應當給有法治觀念,對性侵、家暴行為零容忍,能夠及時處理侵害婦女人身權益行為的用人單位點贊!同時,我們也應該看到,這兩起事件均有可能觸犯行政、民事甚至是刑事責任,用人單位還應當及時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,對于證據(jù)確鑿的加害人,應當依照法律規(guī)定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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